股票配资成本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A,华富恒惠纯债债券C: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9-20 21:23 点击次数:202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8 月 2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4】5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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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部分
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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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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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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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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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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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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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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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
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
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兼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兼
任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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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员、
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督查室
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秘书长(正
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级),共青
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青团安徽省
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安徽省信用
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
(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
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
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
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
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信
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
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
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
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冠通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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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现任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
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
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总经理,兼任上海弘赛企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程岱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
务管理部(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
用融资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
司合肥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耿志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
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孙蔚女士,监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汇路营业部交易员、资产管理总部财务主管,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会计、主办会计、财务经理。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中
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
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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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明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
表处研究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
经理。
尹培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
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总监助理、副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经理。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兼
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 47
中学教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部门副职职级)。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
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北京分
公司负责人、广州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兼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何嘉楠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五年。
收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任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任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任华富安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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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担任华富恒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席两名,
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议题讨论的
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陈启明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权益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副总经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黄立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李彬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赵博文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债券研究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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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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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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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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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
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
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
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的情况。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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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
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
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
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
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
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
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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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
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
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
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
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
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
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
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
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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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
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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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注册资本:114.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蔡建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484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联系人:杨华
电话:(020)28019492
传真:(020)2801934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业务运营科、监督稽核科、产品营销科,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
相关从业经验。
杜辉女士,硕士研究生,10 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2008 年工作以来,历任广
发银行广州分行产品营销处主管、中信银行广州分高级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
广州农商银行,先后担任票据业务中心业务经理、金融同业部票据业务经理、票
据业务部高级经理、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9
年 3 月起,担任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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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
统、专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
至 2023 年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2 只。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
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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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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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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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樊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樊冬、沈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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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4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4】56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
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列明。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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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的安排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3)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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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含认购费)
M<100 万 0.50%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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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50%)=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502.49 = 497.51 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1.00=99,552.49 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十、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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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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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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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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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
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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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金额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100 万 0.6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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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 99,403.58/1.2000 =82,836.32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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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3 天就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一年的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60 天后赎
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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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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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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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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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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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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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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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
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流动性、估值水平、风险偏好等
因素,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
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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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的观测
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
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
收益率水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
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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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资金成本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息差为负,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来自于市场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主要取决于以下
几个方面,一是发行人信用资质情况,包括行业景气度、公司管理情况、现金流
水平、资产负债率等;二是信用债投资市场行为,包括监管导向、资金面、机构
偏好、流动性分层等;三是短期因素,包括信用债供求水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
策的边际变化、舆情与消息面等。
本基金主要使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控制信用风险与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择券,寻找实际偿付能力强的信用主体,挖掘覆
盖风险之后的超额收益,为组合提供合理的收益。具体来说,自上而下是指通过
对宏观基本面、无风险利率水平、货币与财政政策对行业、久期进行初选。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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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是指再通过对信用主体现金流、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市场认可度等方面,
精耕细作,挖掘出信用利差合理甚至超额的个券标的。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其中 AA+级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
债比例为 0-20%;AAA 级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80%-10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将综
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如出现
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自主选择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并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所依照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包括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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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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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80%+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
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
的目的。考虑到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及各投资对象价格的变动对基金净值的不同影
响,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照 80%和 20%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
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
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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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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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并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
定。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
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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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值。
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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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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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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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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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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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
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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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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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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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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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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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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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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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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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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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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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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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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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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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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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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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
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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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证券价格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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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易
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债
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
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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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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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 2)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
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赎回申请无法及时办理、赎回款项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等
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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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债市的变化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发挥专业的研究优势,加强对债券市场及
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研究,不断优化资产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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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
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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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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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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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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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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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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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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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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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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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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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登
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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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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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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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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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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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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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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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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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
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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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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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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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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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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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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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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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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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广州市,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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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建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4.5126853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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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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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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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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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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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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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
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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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未尽保管
责任导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户。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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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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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
金托管人未尽保管责任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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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原则上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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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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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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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备付金及保证金清算条款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
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及利息等退款时间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
执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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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三、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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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
等形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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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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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恒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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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科大讯飞公告,预计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6亿至3.8亿元,同比转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5亿至4.2亿元,同比下降64.41%至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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